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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没继承人 股权房产谁继承?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8-10-18 09:29:00

昨日是重阳节,

老人赡养继承的问题成为关注的热点。

如果老人家在去世后没有继承人,

负责照顾其生前起居和死后丧葬的亲戚,

能否继承其遗产呢?

昨日,记者从顺德区法院刚刚宣判的两起案例中了解到,对老人家扶养较多的亲戚,*终都得到法院判决支持,依法获得老人生前留下的房产或者股权

图: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案例一:

侄孙子能否继承叔婆房屋?

今年7月,顺德人阿德将乐从镇一村委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将该村属于其叔婆的一处房产判给他。事情还要从该村的一位孤寡老人说起。阿德的叔婆阿英是乐从镇水藤村的村民,在1992年去世。阿英的丈夫已经在1968年也离开人世,两人婚后未生育或收养任何子女,在丈夫死后,阿英也没有再婚。同时,阿英也没有兄弟姐妹,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去世。

在离开人世前,阿英的生活起居一直由自己的侄子阿华照顾,在阿英去世后,身后的丧葬事宜也由侄子操办。在阿英去世后,留下了房产一间,这间房产属于阿英的个人财产,属于其遗产,但阿英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2015年,当时照顾阿英的侄子阿华也去世,阿英当时留下的这处未立下遗嘱分配的房产去留受到关注,村委也有不同的意见。*终,阿华的儿子阿德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想请求法院将该处房产判由其继承。

根据法院查明情况,阿英不属于乐从镇水藤村民委员会的五保户。顺德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本案原告虽为被继承人阿英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亲属,但原告在被继承人生前赡养被继承人,照顾其生活起居,承担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涉案房产已没有相应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而且被继承人也并非五保户,故原告要求全部继承涉案房产于法有据。”顺德法院法官称,该院作出判决,*终阿德可以继承登记在阿英名下的该处房产

案例二:

伯母死后留下股权 由侄子继承

无独有偶,*近顺德法院还就一孤寡老人的股权继承案件作出了宣判。家住顺德勒流的何某,在去年12月26日去世,其生前是孤寡老人,丈夫和儿子早于其死亡,无儿孙,无兄弟姐妹。没有证据显示何某的父母后于其死亡。

何某生前有一位侄子廖先生,在何某生前,廖先生和妻子负责照顾她,并支付生活费,何某去世后,也是由两人负责办理其身后事。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共同出具证明证实上述情况,且证实何某非五保户。

据了解,何某在2012年1月3日,就和廖先生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书》,约定由廖先生和妻子负责照顾她的生活和支付平时生活及生病、死葬的一切费用;何某死后其在股份社的股权归两人取得。该协议书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某村民委员会的见证下签订并生效,由村委会监督执行。

去年何某去世后,廖先生和妻子提出,对顺德区勒流街某股份合作经济社会股权一股享有继承权,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公正判决。

顺德区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本案被继承人何某生前已经与两原告签订了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两原告亦按协议内容在被继承人生前赡养被继承人,照顾其生活起居,承担了主要的扶养义务,且被继承人并无其他法定继承人,也并非五保户,故原告要求按协议内容约定全部继承被继承人的涉案股权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终,法院判决登记在何某名下的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某股份合作经济社会股权1股,由廖先生继承1/2股,廖先生的妻子梁某继承1/2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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